10/27「奔華磐石基金」合併至「奔華寶利基金」
2008/10/29 15:02:00


奔華投信經理之「奔華磐石基金」及「奔華寶利基金」合併公告。

說 明: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至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奔華投信已於97 年9 月17 日取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49305 號函核准合併,並進行後續合併作業。

三、存續基金名稱:奔華寶利基金

基金經理人:鍾振寧

投資策略: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特殊情況下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最近6個營業日(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15%以上(含本數);或
(2)最近30個營業日(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30%以上(含本數);或
(3)最近6個營業日(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10%以上(含本數);或
(4)最近30個營業日(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20%以上(含本數)。

四、消滅基金名稱:奔華磐石基金

五、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一) 合併目的:

1. 提升資產管理效益:

目前奔華寶利基金及奔華磐石基金等兩支基金各自獨立運作,因此不管於交易、避險成本或基金管理之作業成本皆為兩套獨立作業,於合併後,各項成本皆可因此有效降低,於控管及作業上也較趨於單純。

2. 提升資產的經營效益:

奔華寶利基金及奔華磐石基金等兩檔基金合併後,可使公司的資源更公告集中於存續基金當中,使基金的效率提高,為受益人創造更好的效益。

3. 提升基金操作的穩定性:

奔華寶利基金及奔華磐石基金等兩檔基金合併後,基金規模增加,流動資金亦相對增加,基金經理人較不易受受益人申購及贖回交易影響,被迫調整投資組合。

(二) 預期效益

1. 受益人權益

奔華寶利基金及奔華磐石基金皆為投資於國內的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雷同。但以投資範圍而言,奔華磐石基金投資標的著重在實收資本額新臺幣40 億元以下之上市、上櫃股票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六十(含),相較於奔華寶利基金為一般股票型基金,其投資限制較多。由於中小型個股具備成長爆發力的潛力,未來在奔華寶利基金的投資組合內,將會是不可缺少的標的。故兩檔基金合併,對於投資範圍並無大幅更動,無損受益人權益。

2. 成本之經濟效益

奔華寶利基金及奔華磐石基金合併的目的在於提高資產管理之經濟規模,使基金之各項交易成本及應行負擔費用降低,減輕受益人的投資成本負擔。

3. 降低投資風險及提高資產管理績效

奔華寶利基金及奔華磐石基金等兩檔基金合併後,促使奔華投信之研究與管理資源更加集中,產生極大綜效,同時也讓基金經理人做最有效的資產配置,以分散投資風險,並使管理資產做更充份的運用。

4. 有助維持基金的流動性及穩定性

為避免基金規模太小,受益人擔心基金可能清算,進而恐慌性贖回基金,此舉,將影響基金經理人操作,拖累基金整體績效並損及其他受益人之權益。

六、合併基準日:中華民國97 年10 月27 日


•相關基金:貝萊德寶利基金
•相關投信:貝萊德投信
•相關連結:鐘振寧
附註: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